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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02执2453号之一

陈晓萍、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晓萍;高艳;李日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2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晓萍,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高艳,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日章,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陈晓萍与被执行人高艳、李日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3944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现状,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日章所有的车牌为闽A×××××东风日产牌汽车一部,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无法处置。因申请执行人陈晓萍与被执行人高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闽01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金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