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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执恢258号

陈文辉与林东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文辉;林东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8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辉,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郭红利,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东东,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水吉镇。申请执行人陈文辉与被执行人林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东东向申请执行人陈文辉偿还借款198500元。申请执行人陈文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车辆及房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2018)渝0108执恢2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持(2015)南法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廖全胜

审 判 员 曾 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金杰

书 记 员 李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