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特3号
申请人:赵然然,女,住天水市秦州区。
申请人:马健康,男,住甘肃省礼县。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然然与申请人马健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1月3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马健康于2019年1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赵然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000元(不含马健康已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然然与申请人马健康于2018年12月13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文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林洁
书记员张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