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6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集盛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塘社区大井公112号。 经营者:郭允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温晓斌,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集盛纺织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温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260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6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及依法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诉讼过程中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2×××46账户内存款得2017.19元,冻结期限至2019年11月5日(逾期未申请延长的,冻结效力消灭)。后本院扣划了该银行账户存款得2017.19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967.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在审判阶段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五云路万安水电厂城北区29栋402室,本院已委托吉安市万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该房产情况,该院已回复由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温晓斌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资料,本院无法进一步执行。另本院经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债务已清偿1967.19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魏万能
审判员 赖仁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