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137号
申请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80442947E。
法定代表人:宋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男,该公司会计。
被
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水中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892520443。
法定代表人:牟传龙,总经理。
原告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791893.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791893.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译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郝经顺(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