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6民初8789号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53569885)。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雪窦山路******西首。 投资人:俞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现周,该厂职工。
被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百佳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11MA2Q2KGQ4J)。。住所地:安庆市光彩**********
法定代表人:齐小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与被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百佳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百佳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负担。
审 判 员 聂宗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小玲 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