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8)豫1721执恢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天博与被执行人西平县师灵小太阳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西平县师灵小太阳幼儿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8)豫1721执恢4号
高天博与被执行人西平县师灵小太阳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