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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02民初131号

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恒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5-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恒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蒋红英;顾大庆;蒋红华;孔良明;谢书顺;张曼;董悦;魏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02民初131号

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永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691909538。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高新园冷遹路168号高创大楼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70706472。

法定代表人:蒋红英。

被

申请人: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石马集镇(长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558790048。

法定代表人:谢书顺。

被

申请人:江苏恒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75号11幢第一层局部,组织机构代码06767538-7。

法定代表人:董悦。

被

申请人:蒋红英,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

申请人:顾大庆,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

申请人:蒋红华,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

申请人:孔良明,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

被

申请人:谢书顺,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

申请人:张曼,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

申请人:董悦,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

申请人:魏竑彬,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恒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蒋红英、顾大庆、蒋红华、孔良明、谢书顺、张曼、董悦、魏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恒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蒋红英、顾大庆、蒋红华、孔良明、谢书顺、张曼、董悦、魏竑彬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升园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恒美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蒋红英、顾大庆、蒋红华、孔良明、谢书顺、张曼、董悦、魏竑彬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嘉欣

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

人民陪审员  仲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智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