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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371号之二

柯尊兴与乐璐、覃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尊兴;乐璐;覃文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71号之二

原告:柯尊兴,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杰,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璐,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覃文政,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尊兴诉被告乐璐、覃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尊兴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尊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尊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柯尊兴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郝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怡

书记员吴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