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7004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勇,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王学斌,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应云飞,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颜玮平,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陈海勇与王学斌、应云飞、颜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海勇与王学斌、应云飞、颜玮平于2018年X月X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081执70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敏华
审判员 赵怡璐
审判员 郭群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