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21民初2777号
原告:永登县通远乡边岭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永登县通远乡边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系该会会员。
被告:桂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7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
原告永登县通远乡边岭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桂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2019年1月4日,原告永登县通远乡边岭村扶贫互助协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永登县通远乡边岭村扶贫互助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琴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