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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2民初793号

陈春梅与万伐、蚌埠天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春梅;万伐;蚌埠天道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万盛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2民初793号

原告:陈春梅,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万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蚌埠天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山水华庭**商铺由北向南第12-15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8703048C。

法定代表人:徐超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万盛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紫荆名流花苑**楼兴业街**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36763909A。

法定代表人:郭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春梅与被告万伐、蚌埠天道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万盛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陈春梅诉称,2016年5月12日,被告万伐以建设工程项目开发及经营“珠城大运”酒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并约定于2016年5月底前先还款50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16年6月底之前还清。同日,原告将100万元借款给付被告万伐,并由被告万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注明“壹佰万借款已收到”。被告天道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安徽省万盛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及担保单位”处加盖公章。2016年5月23日,被告万伐以同样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2个月(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同日,原告将40万元借款给付被告万伐,并由被告万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注明“肆拾万借款已收到”。被告蚌埠天道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安徽省万盛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及担保单位”处加盖公章。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万伐以种种推诿、拒付,至今借款本金利息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万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555451.62元(利息计至2017年12月31日);判令被告万伐继续支付利息至其借款付清时止(从2018年1月1日起以本金140万按年利率24%计算);判令被告天道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安徽省万盛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本市蚌山区,原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市龙子湖区,故本院对该案确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珺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