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2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叶建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宁德市古田县。
被执行人:宋文彬,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李晓冬,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陈苗,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军与被执行人宋文彬、李晓冬、陈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闽09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冬、陈苗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69号泰禾御西湖614房产拍卖处理,现已对执行款进行分配,李晓冬在工商登记的长安汽车培训公司的股份正另案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及执行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进毅
审判员 蔡贺生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