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保5号之二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鹿鸣路**。
法定代表人:陈剑英,董事长。
被
申请人:莱芜市优纳得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办事处石花园美食街
法定代表人:孙士新,经理。
被
申请人:孙士新,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住莱城区。
被
申请人:刘翠,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孙青,男,汉族,1975年4月5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孙士玺,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孙兆礼,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何修华,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莱芜市永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花园北路**环保局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孙兆礼。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市优纳得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孙士新、刘翠、孙青、孙士玺、孙兆礼、何修华、莱芜市永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孙士新名下坐落于莱城区鹏泉西大街75号7号楼东2单元5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32636号-××号)。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变更、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