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114号
原告:汪建贵,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余井华,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朝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学成,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陈圣鑫,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良,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建贵、余井华与被告陈学成、陈圣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汪建贵、余井华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学成、陈圣鑫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建贵、余井华撤回对被告陈学成、陈圣鑫的起诉。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童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