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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5184号

柳国强与管祝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国强;管祝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5184号

原告:柳国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倪勇华,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祝如,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强为与被告管祝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国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国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国强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周高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蔡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