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5184号
原告:柳国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倪勇华,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祝如,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强为与被告管祝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国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国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国强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周高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蔡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