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4执保22号

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元中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元中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22号

申请人: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1号之一外贸宾馆综合楼A座七层7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8F8A4T。

法定代表人:林旭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宇,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北佳兆业中心601一层10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被

申请人:东莞市元中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村沙塘工业区沙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39982XT。

法定代表人:周伟伟。 申请人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元中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元中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488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元中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4882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