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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民终1002号

张利奶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利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利奶,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永嘉县。

上诉人张利奶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8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利奶提起上诉称,本案并不符合判断重复起诉的三个要件,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案是不当得利之债,而前案是合同之债,法律关系不同;本案诉讼请求并未实质否定前一裁判结果,上诉人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债的前提之一就是前案确认合同之债无效,本案诉讼请求如果得到支持是可以与前案判决结果同时成立的。因此,本案不当得利之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利奶先以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借贷合同关系无效之后,上诉人张利奶又以不当得利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从两案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来看,前案是借贷关系,本案是不当得利关系,前案是要求偿还借款,而本案是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可见两案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完全不同。另外,本案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也不足以否定前案借贷无效的裁判结果。因此,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86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永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爱玲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黄颖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