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1民初2466号
原告:王现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前进东街****民族餐饮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212351。
法定代表人:黄国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现东与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王现东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现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34.4元,合计16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现东负担。
审判员 赵辉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