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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兵0601民初2466号

王现东与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现东;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1民初2466号

原告:王现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前进东街****民族餐饮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212351。

法定代表人:黄国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现东与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王现东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现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34.4元,合计16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现东负担。

审判员  赵辉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