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6民初10103号
原告:平传华,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加伟,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王皓冉,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平传华与被告王皓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传华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传华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郭爱洁
书记员舒士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