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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民初10103号

平传华与王皓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平传华;王皓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6民初10103号

原告:平传华,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加伟,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王皓冉,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平传华与被告王皓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传华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传华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郭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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