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6741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无。
被执行人:郑晓磊,男性,1987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郑晓磊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2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晓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卫军二〇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一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