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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4执6741号

本院刑庭、郑晓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本院刑庭;郑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6741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无。

被执行人:郑晓磊,男性,1987年07月27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郑晓磊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2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晓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卫军二〇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马一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