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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21执保520号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有彬、马超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13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有彬;马超英;陈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保520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加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0023005W。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均,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先有彬,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身份证号码:5105211969××××××××、5323011196910273776(现用)。

被

申请人:马超英,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

申请人:陈生华,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先有彬、马超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生华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存款1200000元。 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