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2民初4854号
原告:湖北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伟。
被告:湖北福瑞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四军。
原告湖北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瑞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对方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福瑞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幸福树智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
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 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