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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03执898号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崔志龙、潘仁妹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崔志龙;潘仁妹;孙芳;周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898号

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崔志龙,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潘仁妹,女,1976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孙芳,女,198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周红平,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13日的(2017)皖0503民初2953号判决,于2018年4月20日,以(2018)皖0503执898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房产证号:20××93[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一、解除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与被告崔志龙、潘仁妹、孙芳、周红平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部分; 二、被告崔志龙、潘仁妹、孙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路支行借款本金209819.64元、利息110876.51元,合计320696.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9819.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78%,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 三、如被告崔志龙、潘仁妹、孙芳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芳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孙芳所有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房产证号:20××93(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益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

书记员  许奕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