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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3民初3941号

李员东与济南怡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员东;济南怡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13民初3941号

原告:李员东,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怡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葛苹苹,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员东与被告济南怡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9年1月4日,李员东、济南怡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员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员东负担。

审判长 孟 敏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房泽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