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7财保14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园区华园路**新世界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G401L。经营者:郑友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
申请人:向泽勇,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与向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07执保8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上述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向泽勇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1月4日,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向泽勇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中友石材经营部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向泽勇银行存款2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珊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晏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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