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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411执1243号

张秀丽、杨振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丽;杨振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1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杨振禹,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1243号张秀丽申请执行杨振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以及“人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土地登记信息;4、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了4000元,本院将该款项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红冰  

审 判 员  许礼斌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