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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终16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杨备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备战;杨晓东;姜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

负责人:张秋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备战,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伟,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审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北侧九州路东侧帝和江北名苑**楼101-104铺/div>

负责人:刘文雄。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备战、杨晓东、姜伟,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10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艳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戚立晶

书记员金晨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