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04执18号申请执行人季锡山,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步星,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民终4170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季锡山与被执行人陈步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步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步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吴昊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