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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6执3901号之一

林活、董峰、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活;董峰;陈雪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6执3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活,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董峰,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苍南县。申请执行人林活与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返还申请人林活本金28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332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并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有小额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陈雪梅(股权占有:50%,出资额1504万人民币)、董峰(股权占有:50%,出资额1504万人民币)在浙江诚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占有的股权,冻结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申请人认为浙江诚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已经没有处置价值;查封董峰所有的坐落于鳌江镇的宅基地,但是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做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活。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董峰、陈雪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大敏

审判员  谢作概

审判员  徐澄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