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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7执131号

杨菊秀、冯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菊秀;冯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杨菊秀,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冯金玉,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杨菊秀与冯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金玉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杨菊秀返还借款20,000元;2、向杨菊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19年1月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金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9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