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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63号

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惠民县金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惠民县金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村;山东省惠民县鑫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宣水;樊金水;山东省惠民县鲁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明亭;张明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八路5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453848-0。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民县金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93909723D。 法定代表人丁学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华村,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鑫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清河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97332837E。 法定代表人王宣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宣水,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樊金水,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鲁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66709606T。 法定代表人张明亭,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明亭,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张明环,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民县金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村、山东省惠民县鑫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宣水、樊金水、山东省惠民县鲁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鑫公司)、张明亭、张明环追偿权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6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民县金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村、山东省惠民县鑫瑞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宣水、樊金水、山东省惠民县鲁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明亭、张明环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