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0103行初318号 原告曹智锋,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曹桓,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曹仕仁,男,汉族,1941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陈琼清,女,汉族,1948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 负责人莫军宁,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智锋、曹桓、曹仕仁、陈琼清不服被告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中,因被告已自行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故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智锋、曹桓、曹仕仁、陈琼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智锋、曹桓、曹仕仁、陈琼清负担;余款25元,本院退回给原告曹智锋、曹桓、曹仕仁、陈琼清。
审 判 长 梁渲晶
人民陪审员 梁金培
人民陪审员 赖泳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赖军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