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505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1号二座东第五层之一,注册号440602600914074。经营者:梁远飞,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谢宝春,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诉被告谢宝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谢宝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庆强
人民陪审员 容秉欣
人民陪审员 陈少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