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604民初29505号

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与谢宝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谢宝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505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61号二座东第五层之一,注册号440602600914074。经营者:梁远飞,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谢宝春,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金特顺针织厂诉被告谢宝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谢宝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庆强

人民陪审员  容秉欣

人民陪审员  陈少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