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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财保11号

高建义、李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1-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建义;李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财保11号

申请人:高建义

被

申请人:李玉杰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建义诉被申请人李玉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保全金额6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玉杰驾驶的鲁G×××××车一辆(现停放于禄森停车场)。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江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真

书 记 员 孙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