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2民初160号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组织机构代码证70396034-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883851396,组织机构代码证68838513-9,,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90万元。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中电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