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532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2民初532号
原告:夏某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美春(系原告夏贵均的配偶),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段某,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夏某某(系原告段事征的父亲),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段某(系原告段事征的母亲),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汇中村****。
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陶泽文。
原告夏某某、段某、段某某与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贵均、段美春、段事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洪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