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35119号
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源英,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芝,女,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嘉德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嘉德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绮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潘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