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702执2804号 王秋荣、武福应: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荣与被执行人武福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你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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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荣、武福应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702执2804号 王秋荣、武福应: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荣与被执行人武福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你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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