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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3执766号之四

李洪武、刘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武;刘占贵;刘占江;李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3执7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洪武,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刘占贵,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刘占江,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李侠,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武与被执行人刘占贵、刘占江、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侠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毕研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