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3执7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洪武,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刘占贵,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刘占江,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李侠,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武与被执行人刘占贵、刘占江、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侠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毕研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