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民初3038号 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炳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4680305G。 法定代表人黄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明中,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炳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明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炳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明中所有的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炳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明中所有的价值220万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