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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6077号

周楚楚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楚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607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208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滕春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俊、钱旭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郑可博,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周楚楚,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郑可博、周楚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郑可博、周楚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款144729.2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郑可博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实现债权12052.64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傅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