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5民初33号之一
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昊坤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滨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644237514。
法定代表人:吕峰,总经理。
被告:王纪波,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
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昊坤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王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以上被告名下价值359105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原告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莱芜市昊坤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王纪波价值359105元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具体查封物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瑞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