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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5行初89号

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与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当事人
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姜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0285行初89号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蓬莱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淑玲,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寿,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系该办事处城管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杰,局长。出庭负责人赵文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吕中华,该局工伤认定科科长。第三人姜新建,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学鹏,莱西市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不服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过程中,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刘炳良

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

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史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