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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1民初7000号

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1民初7000号

原告: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同济路**。

法定代表人:吴胜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腾,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璐佩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岑萍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原告与昌明时代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拥有的房产及其所在的昌明时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小区住宅高层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2元/月/平方米;多层为0.7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拥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是该小区4-1-202的业主,建筑面积为99.82平方米。被告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已多次通过上门催收,书面发函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至今拖欠未付。 故原告向本院起诉: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67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物业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元(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原告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房屋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房屋属于被告所有;证据3、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兰溪市昌明时代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的事实;证据4、欠费具体情况单一张,证明被告欠费情况及金额;证据5、催交书张贴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进行催交告知。 被告胡腾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有证据提供。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胡腾为兰溪市昌明时代花园小区4幢1单元202室(多层,建筑面积为99.82平方米)业主。原告为被告房产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月原告与兰溪市昌明时代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对物业服务年限约定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小区多层住宅的服务费为0.7元/月/平方米。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兰溪市昌明时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对昌明时代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胡腾作为业主,没有按期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胡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6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璐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孙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