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99号
原告:龚红锋,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金亚芳,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红锋诉被告金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9年1月4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红锋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