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6执3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隋学芹,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衣玉尧,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隋学芹与衣玉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衣玉尧在栖霞农商银行营业部906080000010103256633账户存款1080元;906080000010100241630账户存款1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