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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6执376号之四

隋学芹、衣玉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隋学芹;衣玉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6执3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隋学芹,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衣玉尧,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隋学芹与衣玉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衣玉尧在栖霞农商银行营业部906080000010103256633账户存款1080元;906080000010100241630账户存款1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