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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81民初5218号

张钰明与英德市润泰粉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钰明;英德市润泰粉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81民初5218号

原告:张钰明,男,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英德市润泰粉体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黄志贤。

委托代理人:陆智慧,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钰明诉被告英德市润泰粉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钰明诉称,2017年3月间,被告的法人黄志贤及其合作人龙红云通过他人找到原告,希望原告与他们合作开采矿山,但要求在签订合同前原告需先行交付保证金,按被告和其合作方龙红云的要求,原告将保证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通过银行汇入其合作方龙红云的银行账户。被告和其合作方龙红云向原告开具收据,证实已收到原告的上述款项。原告付款后,催促被告和其合作方龙红云与原告签订合同,但被告和其合作方龙红云以各种理由不与原告签订合同,由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保证金,但同样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与其合作方龙红云并无任何条件与原告签订合同,其拒不退款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保证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英德市润泰粉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存在合伙关系,而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原告张钰明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合作开采矿山的证据,而被告根本不具备开采矿山的合法资质条件。被告已分别在2017年9月22日和11月10日归还原告张钰明借款本金5万元和2万元,共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换句话说,出借人应当在自己住所地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英德市润泰粉体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的住所为英德市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英德市润泰粉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远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玉凤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