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6860号
原告:刘爱芳,女,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量,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1022M,住所在泰州市人民西路**。
负责人:许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爱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