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21204510992978T,住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丁才凤,该社主任。1949年8月11日1954年12月11日1974年12月28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鸿庚,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1949年8月11日1954年12月11日1974年12月28日
被执行人:张宪宗,男,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21028194908110817,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424号。1949年8月11日1954年12月11日1974年12月28日
被执行人:刘捷云,男,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21284195412110211,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陵园东村60号。1949年8月11日1954年12月11日1974年12月28日
被执行人:张锦,男,生,居民身份证号为321087197412280816,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424号。1949年8月11日1954年12月11日1974年12月28日
被执行人:江苏百新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204666839128K,住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宪宗、刘捷云、张锦、江苏百新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2018)苏1204民初38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已按上述调解书履行完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04执2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静雯 来自